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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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