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7年)
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报送的《关于批复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珠江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25年,广州市具备防御西江、北江1915年型洪水(相当于200年一遇)的能力,南宁、深圳、柳州、梧州、桂林等重要城市和珠江三角洲重点保护区的防洪(潮)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其他重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潮)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一般防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
二、
《规划》的实施,要坚持“堤库结合、以泄为主、泄蓄兼施”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珠江流域防洪总体布局,建设西江和北江中下游、东江中下游、郁江中下游和柳江中下游防洪工程体系,辅以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和防洪调度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高珠江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综合能力。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
-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2018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英文版](2002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