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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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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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