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 江泽民主席2001年4月11日发表谈话(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199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