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
- 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7年)
-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2018年)
-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2004年)
-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