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开工报告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1990年)
-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件)(2013年)
- “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2006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
-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