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000年)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
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国家计委
二〇〇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中国日报: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5号中国日报社(100029)
电话:010—64924488转广告部
传真:010—64918637
中国经济导报: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中国经济导报社(100053)
电话及传真:010—63691830
中国建设报:北京市西城区中国建设报社(100037)
电话及传真:010—68311587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3(100032)
电话:010—88086882,88086883,88086884
传真:010—88086895,88086924
e-mail:network@globlink.com.cn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
- 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博物馆条例(2015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