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2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求批准的请示》(环发〔2002〕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确保到2005年底前,在80%水量保证率条件下,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质接近或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湖区水质高锰酸盐指数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总磷、总氮年平均浓度分别比1999年下降1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1999年削减10%—30%。
二、
《计划》是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巢湖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2月27日发表谈话(2001年)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 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李克强(2023年)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2024年)
-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2009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