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经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问题规定如下: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民事劳工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适用本安排。
第二条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2014年)
-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 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14年)
- 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