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口岸进境免税店,指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水运和陆路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口岸进境免税店具体经营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金额数量等应严格按照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国家统筹安排口岸进境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口岸进境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根据出入境旅客流量,结合区域布局因素,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
第四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原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且近3年有连续经营口岸和市内进出境免税店业绩的企业,放开经营免税店的地域和类别限制,准予这些企业平等竞标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权。口岸进境免税店必须由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绝对控股(持股比例大于50%)。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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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7年)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7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05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