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2020年)
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决定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01〕26号,以下简称《安排》)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不能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采用邮寄方式。
“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应当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修改性。
“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三、
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收到对方法院的委托书后,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文件转送根据其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完成该受托事项的法院。
“受委托方法院发现委托事项存在材料不齐全、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影响其完成受托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法院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经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收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委托书后,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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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年)
-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