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协议》项下内地或者香港原产货物:
(一)在内地或者香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在内地或者香港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内地或者香港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1.属于《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按照累加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30%标准的,或者按照扣减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的。
附1所列《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内地或者香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内地或者香港从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包括奶、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和粪便;
(三)在内地或者香港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在内地或者香港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内地或者香港相关的陆地、水域及其海床或者底土下提取或者得到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不包括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货物;
(六)在内地或者香港拥有开发权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
(七)在内地登记注册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或者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在内地或者香港水域以外的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内地登记注册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或者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上用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九)在内地或者香港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内地或者香港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物;
(十一)在内地或者香港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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