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期货公司依法稳健经营,维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忠于职守,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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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2014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