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2021年)
一、
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宗旨意识,筑牢政治忠诚,践行执行为民,严禁“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作风不正;
二、
必须强化纪法意识,严守纪律规矩,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权谋私、执行不廉;
三、
必须严格遵守“三个规定”,严禁与当事人、律师不正当交往,违规干预过问案件;
四、
必须高效公正执行,严禁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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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
-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