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1986年)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现对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
根据电力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特殊需要,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按计量法第七条规定,由水利电力部建立本部门的计量标准,并负责检定、管理。根据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对所属单位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水利电力部门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接受国家计量基准的传递和监督。
二、
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其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由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合格后使用;属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它单位管理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主持考核合格后批准使用。
三、
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负责对其计量工作检查、指导。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年)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深圳福田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6年)
-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
- 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