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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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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