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2022年)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 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2001年)
-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1年)
-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年)
-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