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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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2004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铝业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铝业公司成员单位名单(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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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复函(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