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攻击及侵害,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做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25年)
-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2025年)
-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法槌的通知(2002年)
-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200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