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监控系统运营者以及与其相关的规划设计、研究开发、产品制造、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等单位。
第三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结构安全原则,强化安全免疫、态势感知、动态评估和备用应急措施,构建持续发展完善的防护体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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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