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
一、
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12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115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5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
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三、
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 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2020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年)
- 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