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
一、
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12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115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5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
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三、
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2001年)
-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 国务院关于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2002年)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 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004年)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