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3年)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6年)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15年)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