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2001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同意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广东省珠海市边界的如下地段,即澳门特别行政区关闸拱门以北至珠海边防检查站原旗楼之间用于兴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边检大楼及配套设施的地段,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从批复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若干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 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2005年)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