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2001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同意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广东省珠海市边界的如下地段,即澳门特别行政区关闸拱门以北至珠海边防检查站原旗楼之间用于兴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边检大楼及配套设施的地段,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从批复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 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2000年)
- 生态环境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2019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