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水路运输货物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三)作业委托人,是指与港口经营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四)货物接收人,是指作业合同中,由作业委托人指定的从港口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16年)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23年)
-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21年)
-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2013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