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水路运输货物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三)作业委托人,是指与港口经营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四)货物接收人,是指作业合同中,由作业委托人指定的从港口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07年)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8年8月18日)
- 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2001年)
-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
-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