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下简称“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以及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所必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其中进口记录是指收货人记载化妆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记录是指记载收货人将进口化妆品提供给化妆品经营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收货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进口化妆品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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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 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2000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2010年)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022年)
-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