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下简称“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以及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所必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其中进口记录是指收货人记载化妆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记录是指记载收货人将进口化妆品提供给化妆品经营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收货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进口化妆品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北京宣言(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批复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2020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