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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