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198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199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
-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2年)
-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