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区域覆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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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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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2020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