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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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2005年)
-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年)
-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
-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2013年)
- 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