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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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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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庆阳地区设立地级庆阳市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复函(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2024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7年)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