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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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 第七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联合新闻声明(2007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2019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