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电力电信民航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及单位的通知(2003年)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2016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2005年)
-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