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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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
- 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