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
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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