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2002年)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
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
本目录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新闻出版、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铁道、汽车、医药、卫生共15个行业、120项内容。国家经贸委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情况,将陆续分批公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三、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具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本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产品进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目录调整《禁止进口目录》,并对外公布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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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安葬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应急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年6月1日)
-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2009年)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
-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