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2002年)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
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
本目录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新闻出版、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铁道、汽车、医药、卫生共15个行业、120项内容。国家经贸委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情况,将陆续分批公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三、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具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本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产品进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目录调整《禁止进口目录》,并对外公布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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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军需大学等四所军队院校移交归属意见的复函(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方案的批复(2023年)
-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