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