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二、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其他规定,依照《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三、
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
-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2015年)
-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
-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年)
- 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上栗县“3.11”特大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年)
- 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