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第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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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6年)
-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