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YYYY年MM月)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第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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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
-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