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第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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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2021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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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6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