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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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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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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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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