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证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设立的股票交易所、证券自动报价或电子交易系统或市场。
本办法所称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
第三条
代表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代表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200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2年)
- 契稅暫行條例(195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1994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铝业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铝业公司成员单位名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