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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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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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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