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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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