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 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2024年)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2012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
-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