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〇年国库券条例(1990年)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五十五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三年,从1993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14%。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算。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五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6月10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
第九条
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的具体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6年)
- 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
-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