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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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1979年)
- 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年)
-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200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