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1号(2008年)
一、
关于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将第五部分第七章第2.3节修改为:
“2.3 期限的计算
期限的第1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1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1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1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又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是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2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假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国家公告调休的,以调休后的日期为准。例如,某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7年10月30日,其缴纳申请费的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1月2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又如,某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7年12月6日,其缴纳申请费的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2月13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2008年2月6日—12日放假)。”
上述修改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
关于第五部分第七章修改的说明
审查指南原规定是根据当时国家有关节假日放假规定对期限计算作出的说明。由于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4日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作为假日,并将劳动节放假天数减为1天,所以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规定通过援引有关行政法规的相应条款,更清楚地说明了法定节假日的确定依据,也更加具有稳定性,在将来有关行政法规作出修改时可以不必再作相应修改。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部分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更改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名称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