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 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2016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2008年)
- 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2016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2008年)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2016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2009年)
- 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3年)
-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4年)
-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