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 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
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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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