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2010年)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 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
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
非粮食主产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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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2004年)
- 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2015年)
-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2020年)
-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2007年)
- 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