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2010年)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 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
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
非粮食主产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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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9年)
-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的通知(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