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2010年)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 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
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
非粮食主产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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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
-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2015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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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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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