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20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产等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1.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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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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