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20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产等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1.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200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2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
-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
-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2013年)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