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20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产等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1.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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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授予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等7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