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24年)
- 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2019年)
- 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2019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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