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6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6年)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应当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股票停牌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分阶段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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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2014年)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