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条
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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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国土空间规划(2023—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2022年)
-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恶劣天气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2000年)
-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 应急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