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
第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时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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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5年)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