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
第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首次公开发行时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2022年)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的批复(2022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