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工作,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现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给灾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救灾任务十分繁重,迫切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统筹协调、有序协作的救灾合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热情持续高涨,逐渐发展成长为救灾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是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芦山地震、鲁甸地震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大量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展现了社会力量组织灵活和服务多样的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救灾工作格局。但也要看到,由于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机制、服务平台尚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救灾工作效率和救灾资源高效发挥作用,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营造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政策环境和活动空间,促进社会力量更好发挥作用。
二、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协调。政府作为救灾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责,提供主要救援力量和救灾保障,统筹灾区需求和救灾资源,实现各救灾主体协调配合和各种资源与需求有效对接。引导社会力量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在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鼓励支持,引导规范。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激励表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救灾工作和灾区需求情况,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效率优先,就近就便。根据灾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救灾需求,充分考虑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能力和特长,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紧急救援专业力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量力而行、就近就便参与救灾工作,特别是重视培育当地社会力量并发挥他们参与救灾工作的便利条件和优势。
自愿参与,自助为主。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不摊派任务。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所需资源和条件以自我提供为主,民政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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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12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 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决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 粮食局关于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