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03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的关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关衔相符。
第三条
海关关衔标志: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关衔标志由橄榄叶环绕的海关关徽和五角星下衬五边形的星花组成;关务监督关衔标志由橄榄叶、星花和海关关徽组成;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关衔标志由横杠、星花和海关关徽组成。海关关衔标志为金色。
第四条
关衔标志缀钉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版面为黑色,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
海关工作人员着制式上衣、制式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制式短袖衫、制式长袖衫、查验服时,佩带软肩章。
第五条
海关总监关衔标志为一枚橄榄叶环绕的海关关徽和三枚星花;海关副总监关衔标志为一枚橄榄叶环绕的海关关徽和二枚星花。
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一枚橄榄叶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三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二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一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
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晋升或者降低关衔的,由批准机关更换其关衔标志;取消或者不予保留关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关衔标志。
第七条
海关关衔标志由海关总署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变造和买卖、使用关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关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
- 关于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