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3年)
为做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现就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注册地、业务资格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
(二)
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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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1年)
-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2009年)
-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2017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3年)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
-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5号(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 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实施方案(2018年)